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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标杆企业培育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行政处罚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
(三)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四)是省内开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工业资源主要包括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化工渣(工业副产石膏)、废旧锂离子电池、废旧金属及其他再生资源。
(五)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设备设施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六)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完善,生产过程重视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工作,有一定的绿色发展引领作用。
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标杆企业培育对象应满足以下生产规模要求:
(一)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化工渣(工业副产石膏)类年综合利用量不低于10万吨。
(二)有色金属类年综合利用量不低于5万吨,其中稀贵金属、废旧锂离子电池年综合利用量不低于1万吨;废钢铁年综合利用量不低于10万吨;其他资源年综合利用量不低于2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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