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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主体为企事业单位,在长沙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能够为博士及其团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单位技术人员,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保障合作项目的资金投入。
2.申报单位与1位以上博士签订3年以上的共同建站协议,有具体合作协议明确合作项目(课题)和建站方案,确定科技创新或成果转化任务;
3.进站博士与建站单位无人事隶属关系,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研发、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责任心,进站博士团队每年在站工作时间(线上+线下)不低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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