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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的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统筹当年现行政策给予支持。鼓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引导金融机构为认定的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提供担保、信贷等绿色金融服务。
Ⅰ.认定原则
以工业企业碳减排为主要绩效指标,面向制造业重点行业和领域,遴选若干引领行业发展方向、具有突出标杆引领效应和重要推广应用价值的碳减排标杆企业。
Ⅱ.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为依法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近三年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①未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有关规定;
②发生环保、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产品质量、职业伤害等重大及以上事故;
③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
④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
⑤在节能监察中受到处罚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2)申报企业应在推进产品结构调整、节能降碳、绿色制造、资源循环利用、低碳技术创新、数字化协同转型等方面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行业代表性。
(3)申报企业主要产品能耗水平达到能耗限额国家标准的限定值和重点领域能效基准水平的最新要求。
(4)申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制度。
(5)申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提供申报期和对比期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企业申报的产品产量(或不变价工业产值)应有准确的统计数据,能够结合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数据核算出申报期及对比期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
(6)申报企业应在申报期 5 年内至少完成一次强制性或者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申报企业应根据《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编制《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申报书》(附件1),同时通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系统”(http://222.240.80.54:8086/pmp/a/login#)填报基本信息并上传加盖有效公章的申报书扫描件。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提供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并签字盖章,一经查实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企业申报→市州推荐→初审核查→评审认定→授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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