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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补助支持方式:每项10万元,执行期1年。
1.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创办时间2年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不得牵头申报项目。
2. 项目申报人应为在任科技特派员(含省\市\县派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科技专家服务团成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 所申报项目应为上年度以来科技特派员联合申报单位实施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科技攻关等项目,派驻单位实际到账总金额20万元(含)以上,不含财政专项资金。
1、科技特派员与所在单位、服务企业或社团服务组织应签订科技服务合同或协议。
2、项目对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农民群众增收致富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证明材料。
3、项目已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在线申报—市州科技局初审—省厅评审—公示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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