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数据
省级支持40万,市级配套支持不等。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机构在湖南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2 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 1 个的资金使用案例。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8%;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60%以上,每 15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2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 30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5 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 6 家以上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 4000 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 15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累计毕业企业 5 家以上,其它条件与综合孵化器保持不变。
1.申报机构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评审、核查、公示,书面推荐到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组织随机抽查后,对合格机构予以发文备案。
暂无数据
暂无数据
暂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