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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
高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比例与其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挂钩,其中,优秀类单位补助系数为20%;良好类单位补助系数为15%;合格类单位补助系数为10%;较差类单位不得参与后补助。未参与评价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拥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单位的利用社会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可参照享受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政策,补助系数为5%。
同一年度,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管理单位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4+4科创工程”补助额度单独计算)。
管理单位后补助总额为其加入省共享平台的所有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之和,补助资金可用于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计量校准、升级改造、日常管理和人员激励等。
Ⅱ.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助
一般企业按符合要求的费用的50%予以补助;大学生初创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按符合要求的费用的85%予以补助。同一企业或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同一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Ⅰ.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
申请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加入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并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
申请范畴:管理单位将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非关联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取得的开放共享服务收入。
Ⅱ.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助
申请对象
(1)企业: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管理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2)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尚未注册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入驻省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等创业平台。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申请补助由所入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等创业平台统一组织报送。
申请范畴: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使用省共享平台内科研设施和仪器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产生的符合补助要求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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