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数据
(一)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1)对2024年跨境电商出口贸易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的“引领型”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出口贸易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成长型”跨境电商企业,结合关税汇等级、收汇率、社保缴纳人数开展百分制综合评估,根据评分结果给予分档资金支持;
(2)对2024年跨境电商进口贸易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结合关税汇等级、收汇率、社保缴纳人数开展百分制综合评估,根据评分结果给予分档资金支持。
(二)支持跨境电商品牌培育
对2024年跨境电商贸易规模不少于100万元的企业,按其在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商标和国际认证费用的8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按其在出口目的国申请知识产权专利费用的5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按其运用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电商平台等互联网工具开展品牌推广费用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三)支持跨境电商孵化中心建设
对2024年12月31日之前省级认定的跨境电商孵化中心,根据其运营主体2024年度孵化跨境电商贸易规模首次突破30万元的长沙企业个数,按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运营主体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四)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与运用
对建设、租用海外仓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2024年跨境电商贸易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1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80万元的支持;对使用第三方海外仓服务且2024年跨境电商贸易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产生仓储服务费用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五)支持提升跨境电商通关监管服务效能
对从长沙关区通关且2024年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代码9610、9710、9810、1210项下)货值不少于1亿元的企业,按其实际产生年度监管场站服务费的5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六)支持营造跨境电商行业交流氛围
鼓励跨境电商企业、机构或协会举办行业峰会、专题论坛、对接交流等各类活动,对经长沙市商务局批准的2024年度内举办的上述活动,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每场活动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七)支持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
对2024年跨境电商贸易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独立站年度建设实际投入费用(人员经费除外)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八)支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O2O模式
对开设跨境电商零售进口O2O门店(租赁或购买),单店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且2024年线上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根据其门店面积大小,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九)支持跨境电商直播
对2024年跨境电商贸易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且利用AI等新技术在跨境直播平台开展外贸跨境直播和直播带货零售6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其直播实际投入费用(场地购置、租赁、装修及人员经费除外)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十)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引进高端人才
对2024年跨境电商贸易规模不少于2000万元,新引进人才签订3年以上合同且年薪不低于30万元的企业,按照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十一)支持跨境电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站建设
对获批湖南省跨境电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站的机构,2024年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评)人员不少于500人,通过率不低于80%的,根据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评)的实际人数,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单个考核站点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1、申报主体必须为在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
2、申报主体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无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湖南长沙)失信“黑名单”。
3、申报主体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4、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5、申报主体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和多头(多部门)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暂无数据
暂无数据
暂无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