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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驻长高校知识产权在长转化项目
1.高校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高校知识产权在长转化突出贡献奖,经市知识产权局评审,对排名前3名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高校知识产权转化对接项目,经市知识产权局评审,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4.高校知识产权转化创新团队奖,经市知识产权局评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项目
其中一类补助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类补助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项目
对企业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对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际支付利息给予40%的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一家企业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属混合质押的,按知识产权出质占比给予贴息。
(四)知识产权维权资金援助项目
1.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对发生在境外(含港澳台),由境外法院等审判机构、行政部门管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给予资金援助。其中,侵权纠纷、贸易调查纠纷案件,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援助;其他纠纷案件,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援助。
2.境内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援助;对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侵权纠纷案件,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金援助。
(五)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项目
对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显著的生产企业或具备一定海外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市知识产权局评审,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项目
一类项目,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类项目,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支持。
(七)重点产业专利导航项目
经产业链办公室推荐和市知识产权局评审,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一)促进驻长高校知识产权在长转化项目
1.高校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
(1)申报对象
住所地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等学校创新团队。
(2)申报条件
①与市内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并签订合作协议一年以上;
②形成高价值专利组合,申报项目相关技术领域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30件且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3件;
③高价值专利组合在市内企业得到转化运用,为市内企业带来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支撑企业高质量发展。
2.高校知识产权在长转化突出贡献奖
(1)申报对象
住所地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等学校。
(2)申报条件
根据上年度高校知识产权工作和在长转化笔数、金额、专利数量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对排名前3名的给予奖励支持。
3.高校知识产权转化对接项目
(1)申报对象
住所地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中心。(当年获评高校知识产权在长转化突出贡献奖的高校不再重复给予该项目支持)
(2)申报条件
①上年度开展知识产权转化对接活动2场次以上;
②推动高校知识产权在我市转化运用成效明显,根据上年度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入股专利数量和金额综合择优评定。
4.高校知识产权转化创新团队奖
(1)申报对象
住所地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等学校创新团队。
(2)申报条件
上年度积极推动高校知识产权在长转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已完成权利人变更、许可备案登记、企业登记、专利作价入股等相关手续,根据在长转化专利数量和金额综合择优评定。
(二)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项目
1.一类资助
(1)申报对象
住所地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纳税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法人。
(2)申报条件
①围绕企业主营业务形成高价值专利组合,开展了国家专利产品备案,专利转化运用成效显著;
②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专项工作经费,建立了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③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且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5件。
2、二类资助
(1)申报对象
住所地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小型企业划分规定,依法纳税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法人。
(2)申报条件
①围绕企业主营业务形成高价值专利组合,开展了国家专利产品备案,专利转化运用成效显著;
②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专项工作经费,建立了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③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且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项目
申报对象:
住所地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纳税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法人。
申报条件:
(1)企业将专利权、商标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获得贷款,并在相关部门完成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备案手续;
(2)相关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在上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完成还本付息;
(3)企业与银行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借款(贷款)合同,借款人和出质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一致,借款人和权利人不一致的,两者应当同属一个集团公司。
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相关贴息另行补助,不需申报本项目。
(四)知识产权维权资金援助项目
1.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1)申报对象
住所地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纳税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法人。
(2)申报条件
①与港澳台地区或外国国籍公民、在境外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境外发生了由境外法院等审判机构、行政部门管辖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纠纷、权属纠纷、侵权纠纷、贸易调查纠纷以及商业秘密纠纷;
②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结案。
境外是指“关境”外,包含港澳台和其他外国国家和地区。
同一申报主体每年度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知识产权维权资金援助的案件不超过5件。同一知识产权纠纷,只给予一次资金援助。
2.境内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1)申报对象
住所地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纳税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法人。
(2)申报条件
①在境内与长沙市行政区域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专利、商标及地理标志侵权纠纷案件;
②未被生效法律文书(撤诉裁定书和撤案决定书除外)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③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结案。
同一申报主体每年度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知识产权维权资金援助的案件不超过5件。同一知识产权纠纷,只给予一次资金援助。
(五)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项目
1.申报主体为企业法人
(1)申报对象
住所地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纳税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企业法人。
(2)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①、②项,并积极开展③、④、⑤三项中的任一项或多项工作:
①具备一定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申请和拥有量,有产品出口、技术出口或有出口需求、有赴国外参加展会等情况,或者主导产品已经走向海外,存在海外投资建厂或设有海外分支机构、技术交流、技术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
②建立健全相应的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和内部管理机制,注重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
③主动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开展重点出口产品专利预警分析或开展海外商标监测,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涉外纠纷应对能力;
④主动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或积极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稳定企业国际市场地位,成功挽回企业损失,赢得良好社会影响;
⑤主动向保护中心反馈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或报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
2.申报主体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申报对象
住所地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纳税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申报条件
申报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①、②项,并积极开展③、④、⑤三项中的任一项或多项工作:
①拥有具备海外知识产权经验及资质的专业人员或具有丰富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和服务机构资源,具备较强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能力和服务经验;
②具有自建、购买或租用的国内外知识产权文献资源、相关数据库和信息分析工具等;
③为长沙市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争议解决等高质量综合性服务,帮助企业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手段和策略参与国际竞争,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引领导航;
④主动发布并向保护中心反馈重点国家(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政策环境调整变化信息和知识产权纠纷信息,参与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公益服务;
⑤对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进行重点跟踪、研究和分析,为我市相关领域企业提出应对策略。
(六)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项目
1.一类项目
(1)申报对象
住所地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经批准同意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的专业性机构。
(2)申报条件
①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稳定的管理团队和知识产权调解员队伍;
②申请人调解案件未收取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任何费用;
③2023年度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200件且调解成功案件50件以上;
④2023年度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开展保护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等活动4次以上。
2.二类项目
(1)申报对象
住所地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经批准同意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的专业性机构。
(2)申报条件
①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稳定的管理团队和知识产权调解员队伍;
②申请人调解案件未收取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任何费用;
③上年度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50件且调解成功案件10件以上;
④2023年度配合市级及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保护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等活动2次以上。
(七)重点产业专利导航项目
申报对象:
住所地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纳税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申报条件:
(1)研究领域须是结合长沙产业发展实际,为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17条工业新兴及优势产业链等重点产业;
(2)专利分析团队成员中至少应有2人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1人具有申请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申请人至少在九国两组织(中国、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瑞士、韩国、俄罗斯、欧洲专利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文献资源中进行检索分析。通过行业专利布局态势分析了解相关领域技术现状、分析竞争对手,掌握行业内专利雷区和专利空白区分布情况。通过专利申请态势分析、专利技术生命周期分析、技术功效矩阵分析、技术路线分析和技术未来发展方向分析,明晰所属行业的专利技术申请趋势、布局态势和技术发展路线,提出对产业创新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的意见建议,形成相对细化的产业发展、创新驱动、专利布局导向目录,绘制产业专利导航图谱集,形成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及成果摘要,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技术支撑;
(4)申请人积极组织开展项目研讨交流和产业导航分析报告推送。主动对接相应产业链牵头园区和产业链办公室,召开产业专利导航交流研讨会,交流项目所属技术领域产业发展态势、最新技术成果、专利布局重点和侵权风险点并听取产业专利导航的意见建议,免费向相应产业链企业发布推送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并将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公开供他人无偿使用;
(5)项目已完成,完成时间须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并且在项目申报截止日之前;
(6)根据全市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产业专利导航项目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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